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软件行业知识产权战略应因势而动

4289 次阅读 | 发布时间:2006-09-01 | 向本站投递新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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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作为一种典型的知识产品,软件的价值由知识产权来体现,软件企业将知识产权作为其核心资产。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保证了软件企业在研发、流通及服务方面的人力、物力及资金的投入得到合理回报,从而进一步刺激软件技术创新和新产品的研发,鼓励企业提高市场竞争力,为用户提供更多的新产品和更佳的服务,形成一个良性的不断发展的循环过程。伴随着网络的迅猛发展、开放源代码软件的兴起、服务导向模式的出现,软件知识产权战略应因势而动,适时地作出新的调整。

  首先,网络环境下的软件知识产权,要恰当处理保护与创新,实现权利人与消费者利益的平衡。网络的迅猛发展在给用户带来极大方便的同时,包括软件在内的各类作品的版权也受到严重侵犯。我们必须看到,网络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,对版权制度不断提出新的挑战。互联网虽然是“虚拟”的空间,但不应该是一个“无法无天”的世界。如何建设、规范互联网的知识产权制度,受到了各国的关注。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(Wipo)就制定了两个重要的有关网络版权的公约。其中,《世界知识产权版权条约(WCT)》与软件的版权直接相关。我国《著作权法》和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》已按照该条约的原则,进行了修正。今年5月18日,我国国务院又颁布了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》,对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保护作了进一步具体规定。

  其次,近年来国际上出现并迅速发展的一种新的软件开发和传播发行模式———开放源代码软件(开源软件),对软件专利持排斥态度;但当今世界上出现的软件专利潮流,又使得软件专利成为开源软件难以回避的难题。为此,新版本的GPL协议要求提供开源者必须采取方法分开其中拥有的专利,并声明放弃等一些防范的措施。但能否取得实效,尚难以确定。事实上,开源软件难以游离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之外,无论是GPL协议,还是BSD协议,所有开源软件许可证都是以版权法作为其法律基础的。它们与商用软件的差别主要为许可证和许可方式不同。这就决定了开源软件仍然应遵循版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的基本规则。现有的开源软件是我们学习、借鉴先进软件技术及进一步自主开发的“平台”。但满足于“开源软件”这一“免费午餐”,不求自主开发,是不可能形成我们的自主知识产权的,也不可能形成企业及产业的竞争力。目前,我国已有若干从事开源软件的企业正在步入正轨,它们仔细选择和严格遵循有关许可证要求,基于开源的基础软件平台合法地借鉴利用开源软件的资源,踏踏实实地开发新的服务内容,推出新的应用产品。

  最后,要重视以服务为导向模式的软件知识产权问题。互联网的深度应用,催化和推进了软件向以服务为导向模式的发展。将来,至少有相当一部分软件被当成服务来提供。这种服务模式不但与知识产权制度没有矛盾,相反,不断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将有力地保证和促进软件服务的发展。例如:版权法中新增加的有关信息网络传播权、技术保护措施以及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规定,都是开展软件服务必不可少的措施。